(2017)川0681民初19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远平与扎西、张云、成都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平,扎西,张云,成都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997-3号原告陈远平,女,1964年3月1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卫东,男,1983年3月12日生,系原告陈远平之子,一般代理。被告扎西,男,1993年5月8日生。被告张云,女,1987年6月4日生。被告成都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9号3幢6楼9号。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凤奕。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2号23楼。法定代表人郭宏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平与被告扎西、张云、成都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远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远平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林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