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541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3年9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生于1993年5月3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严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