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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与杨跃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杨跃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1民初282号原告: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丽江人家一期玉龙园二号门。负责人:胡廷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明(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经理),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跃光,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原告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诉被告杨跃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江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和国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