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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山与被告东宁市公安局奋斗边防派出所、第三人张幸福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山,东宁市公安局奋斗边防派出所,张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24行初11号原告:李德山,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东宁县外贸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市公安局奋斗边防派出所,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于仁杰,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东阳,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东宁市公安局奋斗边防派出所干事,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幸福,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薛久宏,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山诉被告东宁市公安局奋斗边防派出所、第三人张幸福请求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