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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汤云、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云,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卓晓玲,卓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云,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住所地闽侯县青口镇大义村坊口。负责人:林惠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晓玲,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胜,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汤云与被上诉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卓晓玲、卓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云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要求缴纳该费用,亦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秀榕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思婷书 记 员 林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