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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丽萍、王怀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丽萍,王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63号申请人:汪丽萍,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郦海忠,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怀胜,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丽萍诉被申请人王怀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丽萍于2017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怀胜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怀胜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