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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2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方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方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554号之一原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曲霞街道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叶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立、鞠星(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失迷巷城黄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泰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强(特别授权),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军,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特别授权),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方军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凡尔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建审 判 员  赵 湘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