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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姜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96号之一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姜海,男,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99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姜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02206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毅执行员 王流江执行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