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298号之二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组织机构代码59141260-4。法定代表人:邱中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锋伟,该公司西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祥林,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本金3万元及利息,受理费1069元,公告费300元,案件执行费83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祥林的银行存款69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执行线索可提供,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巢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