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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674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云杉路南段西侧。负责人:杨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广,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玉,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洪武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审判员李想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昕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