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余红、田进与李忠秋、罗正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田进,李忠秋,罗正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981号原告:余红,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田进,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琦坤,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秋,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罗正辉,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孔高,总经理。原告余红、田进与被告李忠秋、罗正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余红、田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红、田进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田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余红、田进负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