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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柳行村民委员会与刘含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柳行村民委员会,刘含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094号原告: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柳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孙天波,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东,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含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原告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柳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含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柳行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柳行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柳行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后柳行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郑淑平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秦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