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江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5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生,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酒店客房主管,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贇,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生及其辩护人杨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江生在其工作的本市闵行区虹许路358号天禧嘉福酒店作为楼层主管检查房间卫生之时,使用通卡进入5022房间,见财起意,窃得被害人R(俄罗斯联邦国籍)放置于房间内拎包中的欧元500元,时价折合人民币3,749元。被害人发现钱款失窃后随即向酒店反映,李江生经酒店查看监控并询问后,承认了上述事实且退出了赃款。2017年7月5日,被告人李江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江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的陈述,案发酒店安保部主管赵某出具的突发事件报告,中国银行出具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及照片截图,李江生本人出具的书面材料及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江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退赃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江生认罪较好等为由请求对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李江生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周 波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