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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县付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县付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609号原告:铁岭县付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种畜场八宝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686600827P。法定代表人:付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县付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县付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县付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景龙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