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民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兆喜与双鸭山市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兆喜,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终9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喜,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运,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西侧消防队南侧。法定代表人:孙伟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雅枫,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兆喜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集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兆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兆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兆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王兆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德良审判员 岳 明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