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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胶州市盛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胶州市盛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青岛宜博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孙积刚,李春花,赵从业,王桂香,谈树涛,赵楠,姜林刚,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92号申请人青岛胶州市盛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红,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积刚,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宜博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从业,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林刚,经理。被申请人孙积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李春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赵从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王桂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谈树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赵楠,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姜林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韩玲,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胶州市盛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兴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青岛宜博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胶州市盛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青岛胶州市盛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8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1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