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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9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耀、刘培阳、胡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耀,刘培阳,胡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9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耀。被执行人刘培阳。被执行人胡素萍。本院在执行郑耀与刘培阳、胡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素萍所有的车牌号为川****明锐牌小型轿车,现因被执行人胡素萍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素萍所有的车牌号为川****明锐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林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