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端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553号罪犯刘端,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刘端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4日和2016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刘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4次表扬余14.5分。2013年、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端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