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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5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曙光机械有限公司与蔡麦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曙光机械有限公司,蔡麦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002号之一原告:泉州市丰泽曙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办事处后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49084605D。法定代表人:陈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莹,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麦治,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许舒宁(实习),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曙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麦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蔡麦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纠纷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晋江,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晋江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对争议解决并未约定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合同标的物的安装及交付均为被告住所,原告对此均无异议,故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蔡麦治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雅婧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