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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汤亚君与张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亚君,张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276号之一原告:汤亚君,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张天平,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亚君与被告宁波市张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3917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实施了保全。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已经返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亚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69元,由原告汤亚君负担。审 判 员 郭敬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