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伟蒋明伟王绪林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蒋明伟,王绪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3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l2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l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明伟,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绪林,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同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渊,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蒋明伟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绪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宏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红亮和人民陪审员何蕾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蒋明伟、被告人王绪林及其辩护人刘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蒋明伟和被告人陈伟到重庆市开州区某公司盗走S0NY牌摄像机2部、佳能牌单反相机1部、电池2块、摄像机包2个、摄像机防雨罩2个。被告人王绪林与陈伟、蒋明伟系朋友关系,知晓陈伟、蒋明伟未从事摄影相关工作。同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绪林、陈伟、蒋明伟一同到重庆,由王绪林将被盗的摄像机、相机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后被告人陈伟、蒋明伟各获利8000元,被告人王绪林获利4000元。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4805元。2017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蒋明伟到重庆市开州区某餐厅盗走人民币4800元、茅台酒2瓶及天子牌、中华牌香烟各2包。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58O元。2017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伟到重庆市开州区某婚纱影楼店内盗走佳能牌单反相机、尼康牌单反相机各1部、佳能牌相机镜头、尼康牌相机镜头各1个(2017年4月18日已由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伟将相机及镜头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绪林。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621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蒋明伟、王绪林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19日被告人陈伟被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蒋明伟、被告人王绪林及其辩护人刘渊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伟、蒋明伟、王绪林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贺某、张某的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社区矫正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蒋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陈伟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426元,蒋明伟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218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伟、蒋明伟在共同参与的盗窃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绪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8042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陈伟、蒋明伟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蒋明伟、王绪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蒋明伟、王绪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被侵犯,惩罚犯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蒋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三、被告人王绪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责令被告人陈伟、蒋明伟共同退赔被害人开县某公司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64805元;责令被告人蒋明伟退赔某餐饮公司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738O元。五、追缴被告人陈伟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王绪林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六、公安机关扣押的开县某婚纱影楼店内被盗物品依法退还给被害人。(以上罚金、违法所得、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宏梅审 判 员 李红亮人民陪审员 何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秀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