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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帖来贤与李锁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帖来贤,李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帖来贤,男,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锁成,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帖来贤与李锁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锁成在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2200元,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1000元,9月30日前偿还72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该协议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