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尚秀琴、王书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秀琴,王书元,赵喜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6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尚秀琴,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书元,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喜玲,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上诉人尚秀琴、王书元因与被上诉人赵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民初152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秀琴、王书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尚秀琴、王书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尚秀琴、王书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丽审判员 张泰东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谱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