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蔡仕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491号罪犯蔡仕平,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仕平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蔡仕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1日和11月12日被告人蔡仕平伙同他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村委会博览大道路段和厚街镇寮厦村路段实施多起绑架、抢劫被害人钱财犯罪。该犯参加绑架2宗,涉案金额人民币17712元;参与抢劫3宗,涉案金额人民币14227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九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蔡仕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仕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