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继伟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伊通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继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伊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冯继伟,女,1973年6月24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执行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伊通公司申请执行人冯继伟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伊通公司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23执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