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振民与陈进华、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民,陈进华,陈玉珍,周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233号原告:金振民,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进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玉珍,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建阳,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民与被告陈进华、陈玉珍、周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振民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