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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振民与陈进华、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民,陈进华,陈玉珍,周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233号原告:金振民,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进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玉珍,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建阳,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民与被告陈进华、陈玉珍、周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振民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