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童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353号罪犯童斌,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生,文盲,安徽省凤台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谢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五千元)。被告人童斌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15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童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在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凤台县民政局提供的困难证明、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兴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