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邹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执行人邹容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5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容华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容华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邹容华收入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