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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万扬贩卖毒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执4号移送执行人: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万扬,男,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办理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万扬没收财产一案中,在本院审理期间,陈万扬缴纳人民币现金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万扬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曲春光审 判 员 郭庆钢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辉书 记 员 张志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