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1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逯鹏飞与易祥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鹏飞,易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逯鹏飞,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易祥伟,曾用名易墉钒,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本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中民二初字第2034-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中民二初字第20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易墉钒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南街北、化肥东路西3号楼1单元4层409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11921588)一套,并已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易墉钒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南街北、化肥东路西3号楼1单元4层409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11921588)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艺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