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常幸与河南华信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常幸,河南华信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273号原告:王常幸,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芳,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信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源路南长城康桥华城9座1单元14层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0号大院22-23号广州军区文化大厦4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邓小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常幸诉被告河南华信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常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常幸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