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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县中与李红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县中,李红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豫0184民初5917号原告:韩县中,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红彦,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韩县中与被告李红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韩县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县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县中负担。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