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学谋与苏州南杉木业有限公司、曹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谋,苏州南杉木业有限公司,曹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6018号原告:张学谋,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训磊(系原告儿子),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苏州南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高木桥区科技路8号3幢。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芳、蔡心迪,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阳,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县。本院在审���原告张学谋诉被告苏州南杉木业有限公司、曹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学谋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