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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德财与何绪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财,何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财。被执行人:何绪华。申请执行人陈德财与被执行人何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在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中的4719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全部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