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剑锋与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锋,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初29号原告刘剑锋,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毕见波,该局稽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苗建伟,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锋与被告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行政处理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剑锋负担。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胡义文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振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