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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刘宗海、卞康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宗海,卞康,王莹,冯涛,刘宗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海,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康,男,回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方,丁玲,均系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莹,女,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审被告:冯涛,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审被告:刘宗成,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上诉人刘宗海因与被上诉人卞康,原审被告王莹、冯涛、刘宗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宗海以与被上诉人卞康私下协调处理本案纠纷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宗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宗海撤回上诉。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刘宗海、王莹、冯涛、刘宗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智卫东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