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联云与邓文秀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联云,邓文秀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42号申请人:杨联云,女,汉族,生于1949年8月26日,住旺苍县。被申请人:邓文秀,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4日,住旺苍县。申请人杨联云与被申请人邓文秀共有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文秀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7万元。李江荣、李玉自愿将其私有车辆(XX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XXX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邓文秀银行存款270000.00元;二、对李江荣的私有车辆(XXX)、李玉的私有车辆(XXX)予以查封,不得办理转移登记,由李江荣、李玉保管使用,不得转让、毁损、隐匿、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金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强朝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