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林某某,尹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财保58号申请人刘某。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尹某某。申请人刘某、林某某与被申请人尹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尹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中路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XXX号]。申请人刘某、林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林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尹某某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环湖中路XX号X栋X单元X层X��的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