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明欣申请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欣,姜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马明欣,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金福二手车服务部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姜洪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明欣与被执行人姜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明欣于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谭 庆审判员 胡庆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春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