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蔡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蔡付,崔云贵,高春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8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莱薰东路5组,组织机构代码82608093-2。负责人姜旭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树申,职员。被告蔡付,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崔云贵,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高春会,女,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蔡付、崔云贵、高春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