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候立东与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立东,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732号原告:候立东,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李跃,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立东与被告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立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立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默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