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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候立东与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立东,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732号原告:候立东,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李跃,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立东与被告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立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立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默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