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戍龙、王国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戍龙,王国柱,任甩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胡戍龙,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王国柱,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任甩能,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戍龙与被执行人王国柱、任甩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共计案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2万元,在2018年6月底前需再支付3万元,若被执行人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及相应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