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立案执行周秉楠盗窃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秉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511号移送单位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秉楠,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2016)黑088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周秉楠盗窃一案罚金。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秉楠正在佳木斯监狱服刑(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8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肖铁良审判员 邹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穆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