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444号之二被执行人王涛,农民。关于王涛敲诈勒索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11×××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因王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11×××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