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03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75791441P。法定代表人:苗峻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34685492。负责人:梁春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文,男,1980年1月18日,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31日上午8时30分,因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17元,减半收取计3409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盛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