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5188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被告陶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