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福州天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育飞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福州天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罗来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圣民,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天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育飞,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执行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福州天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育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天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育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94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福州天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19,322.68元,如未按时履行,则恢复为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陈育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州天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1,515.95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88,950.3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育飞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峰路XXX号保福新苑一期42#楼102复式单元、地下一层02储藏室的房产及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XXX号永恒新村13座15F单元及36#附属间的房产外,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房产暂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二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郝思琴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