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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滕俊杰诉公主岭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俊杰,公主岭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7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滕俊杰,男,汉族,1964年4月4日生,农民,现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公安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公安厅。再审申请人滕俊杰因诉公主岭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终2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俊杰申请再审称,其没有策划2015年8月27日到北京非法集会,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系正常访,不存在拒不返回的情况;公安局对其超期拘留1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滕俊杰的诉讼请求,由公主岭市公安局赔偿经济损失费8800元,拘留所伙食费450元,精神损失费53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15150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一)本案滕俊杰于2015年8月26日同李振等五人就长双高速公路占地补偿问题策划到北京非法集会,表达意愿。于2015年8月27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申诉。同日李振等四人经劝阻返回公主岭市,滕俊杰不听劝阻,拒不返回,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滕俊杰2015年8月28日23时传唤至公安局,2015年8月29日11时结束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未超过24小时。公安局询问查证的时间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三)公安局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公公(治)行罚决字(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执行期限为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不存在超期拘留1天的情形。滕俊杰提出赔偿其经济损失151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滕俊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滕俊杰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孙百凤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关亦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