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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柳建立、杨体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建立,杨体伟,张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750号申请人:柳建立,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杨体伟,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张灿锋,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人柳建立与被申请人杨体伟、张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柳建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体伟、张灿锋银行存款2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建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体伟、张灿锋银行存款2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玲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