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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丹平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丹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82号罪犯王丹平,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常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丹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某刑执字第11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0月2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1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丹平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丹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丹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丹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军审判员  孟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岚 微信公众号“”